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懷毅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懷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懷毅前犯重傷害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705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0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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