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潘立山 被告 蘇俊榮
洪一峰 張桓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17號),經原告於民國104年1月8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明慧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