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承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654號原告 許秀娟 被告 許信發
許秋金 簡許秋玉莊 許秋環 許世賢 許秀貴 許秀玲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兩造間請求繼承登記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
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