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聰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檢察官起訴認被告邱聰敏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
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當庭賠償告訴人 劉蕙瑄 損害,告訴人即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