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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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告 葉黃伸號 訴訟代理人 葉瑞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睿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2,
582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以書狀為訴之追加(參本院卷第68頁),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4萬9,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85元,原告僅繳納2萬2,582元,尚欠1萬9,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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