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359號債權人 王建閔 即王建閔建築師事務所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為獨資之證明文件資料(所附扣繳登記申請書上之扣繳單位組織別並無勾選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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