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80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7,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