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5,340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