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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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 林燕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家樂城房屋仲介│台灣銀行六家分行│102年9月5日│23,936元│AH0000000││││有限公司 范正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