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桂花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蕭桂花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20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正本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投資鴻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櫃公司)投資金額10元一筆可資變賣,堪認本件債務人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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