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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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90號原告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堅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雨璇 、 姜成 之間撤銷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捌仟玖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