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台灣東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蓑原順一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敬鈞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