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奕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1684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奕鈞於民國104年6月16日下午5時
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街由西往東行駛,行經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欲靠右路邊停車,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且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逕自右轉靠路邊停車,不慎與同向右側由告訴人 秦素婷 騎乘之車牌號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秦素婷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肘及踝擦傷、腹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秦素婷告訴被告羅奕鈞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和解成立,告訴人秦素婷於105年6月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羅奕鈞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此有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審交簡卷第19至21頁)。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