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朱宏霖 債務人 武志翔 債務人 高玲
一、㈠債務人武志翔、債務人高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壹佰柒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武志翔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武志翔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玲給付之。
㈢債務人武志翔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陸仟伍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武志翔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玲給付之。
㈣債務人武志翔、債務人高玲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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