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2627號聲請人乙○○○務有限公司(E-Cash&PayliteFinanci
ngInc)
ani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

ani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LEORENBONSOBENDIA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丙○○○○○(LEORENBONSOBENDIAN)最新居留證(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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