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視為減刑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參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已在假釋中,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符合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有關規定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3之罪及附表編號4、5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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