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165號聲請人 陳惠周 (即聲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就任為聲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鈞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34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而至104年11月21日止(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87號裁定),茲因於鈞院尚有訴訟案件繫屬,致無法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4年11月21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5年5月2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