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163號聲請人 林蓓玲 律師(即東海千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東海千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4月16日就任為東海千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84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而至104年10月16日止(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1號裁定),茲因清算事務繁雜,致無法於法定
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4年10月16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5年4月1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