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林○○住○○市○區○○路○○○○0○00號相對人張○○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給付扶養費為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74條、第125條第1項第2款規別可明。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費用1,000元,上開裁定已於112年12月19日合法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高偉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