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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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兆鴛
姜錦鳳 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訴字第238號土地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52,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7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