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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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金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4月2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潘宜伶┌─────────────────────────────────────────────┐│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進龍環保機│嘉義縣溪口│107年11月30│828,618元│FA0000000│受款人:金緹股│││械有限公司│鄉農會│日│││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 慧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