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 張鳳文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鳳文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家調字第八十號離婚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日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108年度家調字第80號離婚事件,108年4月10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七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家調字第80號離婚事件之當事人,而108年4月10日之調查程序,查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從而,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