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金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己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龍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