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益銘 (原名 張偉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附表序號2之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新臺幣400元,其中違約金及月付金利息之數額各為何?月付金利息究何意?違約金及月付金利息之依據(契約或法律上依據)各為何?金額各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釋明債權計算明細為何以費用列計?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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