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935號債權人 陳石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恆盛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損害金420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㈡提出請求損害金每月20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