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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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928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守豐 即 陳柏杉 、 林倖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狀附
證物六所示匯款金額為14,487,448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