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彥鈞
劉漢川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簡璽容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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