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01號債權人 沈銘鐘 債務人 沈勇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編號一、二、四、六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經查:㈠按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
第12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執票人之提示應在票載發票日後為之,始生合法提示之效力。查本件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其發票日尚未屆至,票據債務人並無給付義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該部分之票款及其利息,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㈡次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
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執票人經提示本票而不獲付款,乃本票追索權行使之前提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規定即明。查本件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其發票日期,故債權人請求給付該無效本票之票款及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如附表編號7至10之本票均未經提示,且編號9至10之本票尚未屆到期日,尚難認其已符合行使追索權之法定要件,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01號│├──┬───┬──────┬──────┬─────┬───────┬─────────┬─────┤│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利息起算日│備考││││(新臺幣)│(新臺幣)│││││├──┼───┼──────┼──────┼─────┼───────┼─────────┼─────┤│001│沈勇誠│150,000元│150,000元│0000000│104年10月21日│104年12月29日│支票、准許│├──┼───┼──────┼──────┼─────┼───────┼─────────┼─────┤│002│沈勇誠│100,000元│100,000元│AK0000000│104年11月1日│104年12月30日│支票、准許│├──┼───┼──────┼──────┼─────┼───────┼─────────┼─────┤│003│沈勇誠│1,000,000元│1,000,000元│0000000│105年5月21日│無│支票、駁回│├──┼───┼──────┼──────┼─────┼───────┼─────────┼─────┤│004│沈勇誠│25,000元│20,000元│CH465413│104年5月5日│104年10月1日│本票、准許│├──┼───┼──────┼──────┼─────┼───────┼─────────┼─────┤│005│沈勇誠│25,000元│25,000元│CH465414│未載│無│本票、駁回│├──┼───┼──────┼──────┼─────┼───────┼─────────┼─────┤│006│沈勇誠│25,000元│25,000元│CH465415│104年5月6日│104年12月1日│本票、准許│├──┼───┼──────┼──────┼─────┼───────┼─────────┼─────┤│007│沈勇誠│25,000元│25,000元│CH465416│104年5月6日│無│本票、駁回│├──┼───┼──────┼──────┼─────┼───────┼─────────┼─────┤│008│沈勇誠│25,000元│25,000元│CH465417│104年5月6日│無│本票、駁回│├──┼───┼──────┼──────┼─────┼───────┼─────────┼─────┤│009│沈勇誠│25,000元│25,000元│CH465418│104年5月6日│無│本票、駁回│├──┼───┼──────┼──────┼─────┼───────┼─────────┼─────┤│010│沈勇誠│25,000元│25,000元│CH465419│104年5月6日│無│本票、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