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庭瑄 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顏秀雲 間109年度訴字第87號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順輝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培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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