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蔡宜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8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蔡宜榛合作金庫彰儲分行109年12月18日150,000元X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