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 詹皓婷 代理人 詹聖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
┌──────────────┬───┬───────┐│股票號碼│張數│股數│├──────────────┼───┼───────┤│89-ND-001736至001749│14│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