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淼鏡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發票人為桐旭工程有限公司,劉淼鏡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 陳明 對劉淼鏡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對桐旭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請更正債務人為桐旭工程有限公司,劉淼鏡為法定代理人。
二、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暨起息日、請求之利率(如請求利息,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即103年3月26日,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6;如不請求利息,亦請載明)。並提出劉淼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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