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38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境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境龍與告訴人 吳佳隆 係鄰居,於民國
100年8月20日晚上9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因細故引發口角爭執,黃境龍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木棍毆打吳佳隆,致吳佳隆受有頭部外傷、前額裂傷及左腕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境龍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佳隆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