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2353號聲明人乙○○上聲明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於民國98年7月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明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