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3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30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三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