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61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海霞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富利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
9日104年度婚字第16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逾期駁回其上訴。
理由茲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5,500元(對於離婚部分不服,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對於酌定親權部分不服,應再繳納新臺幣1,000元,參原判決教示欄),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共計5,500元,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