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6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嘉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基簡字第8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⑵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再以104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⑵、⑶
2案復經本院另以105年度聲字第4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2應執行刑部分經接續執行。查受刑人於104年9月10日入監,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
1月9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2月26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132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