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理人 蔡鎔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傅冠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傅冠儒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11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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