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48,176元,應徵第1審裁判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