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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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48,176元,應徵第1審裁判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