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87號原告 賴麗如 被告 吳基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事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惟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所定之程式。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當庭諭知原告應於二週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立於公正之第三者角色從事審判,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之規定者,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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