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757號、107年度偵字第11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張凱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列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罪,且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陳美芳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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