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月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月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月合因傷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傷害│傷害│││││││├────────┼────────┼────────┼────────┤│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25日│106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嘉義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950號│調偵字第286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朴簡字第│106年度朴簡字第│││實││459號│460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2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朴簡字第│106年度朴簡字第│││判││459號│4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7號│執字第1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