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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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復職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聲請人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昌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松歡 間勞動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㈠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
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勞動調解,應於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㈡查聲請人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未表明調解聲明,致無法核算聲請費用,聲請人應補正合於程式之書狀(併附繕本壹份)。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依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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