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7號再審原告 吳曉萍 上列原告與再審被告 施巧琪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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