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57號

原告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遠

原告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益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溪地庭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