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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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2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怡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薛福山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 壢保險小 字第 127 號裁定(113.03.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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