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519號

原告 龔詩吉

原告與被告 陳昱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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