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 楊曉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辛佾錄陽信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12年12月30日17,560元AG0000000002張金章三信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13年2月20日31,400元PA0000000003佑昇商行蔡錫專台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13年2月7日5,260元Y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