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張義坤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代理人 林漢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7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0119002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