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86號原告 倪承光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被告 林美秀 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 律師
蔡惠子 律師上二人複代理人 陳倚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離婚事件,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5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兩造離婚,而兩造最後之共同住所地為臺北市○○○路,業據兩造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3
5、136頁),而原告之戶籍地確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7樓,堪認兩造最後之共同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7樓。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主張離婚之原因事實亦係發生在兩造之共同住所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離婚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家事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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